以恒新闻

|以恒沙剑律师团队连续五年受聘物联网基金常年法律顾问

 2024年是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连续获聘担任物联网基金的常年法律顾问的第五年,团队成员为:谢秋逸、侯 […]

|以恒主任沙剑律师受邀出席“上海律协基金专委会2023年度总结会”并作交流发言

2023年12月20日下午,上海律协基金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圆满召开。专委会的分管领导上海市 […]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发刊词

前情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法制的反思,通过对立法的增补、对金融监管模式的调整等 […]

|以恒律师代理的生命健康权纠纷二审成功改判胜诉

 日前,以恒高级合伙人郑杰锋律师团队代理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本案郑杰锋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才介入该案件,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经过团队律师的精心努力,二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上诉请求,改判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夜间22:00左右,A某饮酒后从一处尚未完工的别墅二楼跌落,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A某的继承人启动了生命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将委托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一并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因委托人在2022年6月至8月期间与A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事发时,委托人与A某也存在劳务关系且对A某有管理义务为由,判决酌定委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委托人找到了郑杰锋律师团队,经团队律师分析和研究一审判决及卷宗材料同时再次梳理案件事实,就案件提出了两个突破点:

 第一、原审原告即A某的继承人并未有证据证明委托人与A某在2022年10月依然存在劳务关系,委托人并非接受劳务一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委托人对A某不存在管理义务,因雇主的管理义务在劳务关系中只存在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主需要对提供劳务者承担一定程度的管理义务。但在本案中,A某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因提供劳务而受到损害,即使事发时存在一个主体作为A某的雇主,该雇主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确定了以上几个关键突破点后,郑杰锋律师团队在二审的庭审和庭后的代理词中,均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论点,后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改判我方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委托人避开了无妄之灾。

在法律实践中,一审败诉的案件在二审中发回或者改判的概率很小,而本案的一审判决是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各方责任的承担进行酌定,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想要上诉成功,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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