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陆雅律师(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沙剑律师(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6年8月1日,对私募行业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根据中基协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年8月1日为本次中基协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的最后期限。按照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8月1日,已有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大限为2016年8月1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及基金产品备案未能通过的怎么办?
【律师解读】根据公告内容,大限为2016年8月1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要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或者基金产品备案申请,不论8月1日前是否通过,均可获得顺延办理的时间。顺延办理期间,法律意见书与基金产品备案必须双通过。至于顺延多久,中基协并未明确,只模糊的表示,针对无法满足《公告》相关要求的机构,协会将于2016年底前予以注销。按照2016年5月1日的先例,中基协是给予了3个月的顺延期。
二、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注销?
【律师解读】本阶段被注销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盲目登记,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真实意愿的机构;第二类为没有基本展业能力,不具备基本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础设施或条件,长期募集不到资金或未受聘成为投资管理人的机构;第三类为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利益冲突的业务的机构。
具体而言,为2016年5月1日大限顺延至2016年8月1日、但法律意见书及基金产品备案未能在2016年8月1日前双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2016年8月1日大限、但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续展业怎么办?
【律师解读】中基协反复强调,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不是对相关机构的自律处分。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一直按规定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从未停止或暂停。因此,被注销登记的机构若有真实业务需要,可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便利被注销机构查阅其登记的历史信息,自注销之日起的6个月内,被注销机构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本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读】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协会特别提醒相关机构登记后做好及时展业的筹划安排。
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是保障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合规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基金法》赋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重要职责。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展业、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强化相关高管人员的资质条件。协会前期已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协会官网以及系统站内提示等多种途径、反复提醒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抓紧落实《公告》要求。按照《公告》要求,2016年8月1日,第二阶段有超过7800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自8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已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若加上2016年5月1日第一阶段被注销机构以及期间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构,《公告》实施以来,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在私募机构登记备案前期也出现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问题。一是部分机构盲目登记,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真实意愿;二是部分机构没有基本展业能力,不具备基本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础设施或条件,长期募集不到资金或未受聘成为投资管理人;三是部分机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更有甚者,一些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假藉私募基金的名义招摇撞骗,欺诈公众。前期大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未真实展业、“空壳”现象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了私募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强调,两个阶段的注销工作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机构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保障合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对行业发展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协会重申,依据《公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不是对相关机构的自律处分。《公告》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一直按规定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从未停止或暂停。被注销登记的机构若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便利被注销机构查阅其登记的历史信息,自注销之日起的6个月内,被注销机构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本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
此外,针对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适当顺延办理时间,并将公示办理状态。协会郑重提醒相关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尽快完成登记备案工作,针对无法满足《公告》相关要求的机构,协会将于2016年底前予以注销。
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超过1.6万家,其中《公告》发布后新登记机构超过800家,机构登记的质量显著提高。在所有登记机构中,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超过1.2万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超过4万只,认缴规模约7.8万亿,实缴规模约6.5万亿。按照《公告》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协会特别提醒相关机构登记后做好及时展业的筹划安排。
下一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继续凝聚行业共识,以投资者保护和建设行业诚信为目标,抓紧建设行业信用积累和失信约束机制,全面覆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和基金从业人员三个方面,为有信誉的基金管理人赢得社会公信和行业信赖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协会将尽快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和分类公示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系,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