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 新三板定增必读: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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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必读: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及其应对策略

新三板

文|周珺

与挂牌业务相比,定增业务相对简单,但仍然有不少新三板公司在定向发行股票时出现了一些瑕疵或问题。根据2016年8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审查进度表》,在拟发行股票的443家新三板公司中,有198家公司收到了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有的公司(如百川锁业、欧开股份)甚至收到股转系统三次反馈意见。笔者对2016年1-7月股转系统有关股票发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归纳出若干常见的反馈意见,并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希望对新三板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定增业务有所帮助。

一、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基本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二、(一)1.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大唐融合、钢银电商、苏大明世、信鸿医疗、永信科技、华新能源、掌慧纵盈、运通四方、正发股份、同辉信息、久盛电气、远古信息、八达科技等多家企业因表决权回避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该表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应对策略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倘若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主要有两个处理办法:

1、承认表决程序有瑕疵,但由于相关决议是全票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不影响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不影响相关决议的有效性。大多数公司采取的是这一策略。参考案例:钢银电商(835092)。

2、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纠正以前的不规范作法。采取这一策略的公司很少。参考案例:久盛电气(833131)。

二、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基本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8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同兴股份、林江化工、清大天达等企业因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明确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本次股票发行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应对策略 1、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当依法保障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当然,公司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从而一劳永逸解决这个问题。

2、如果公司发行股票时确实忽略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弥补的办法是,与现有股东积极沟通,争取让现有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认购权承诺函》。

三、合格投资者

基本规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只有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5、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华绿生物、佳龙股份、杰科股份、白虹软件、熊猫乳业等企业因合格投资者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对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意见。

应对策略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例如,若发行对象是某公司,就应审查其注册资本是否在500万元以上,若发行对象是合伙企业,就应审查其实缴出资总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上。

四、持股平台

基本规则 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及《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应当为持股平台。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正发股份、神戎电子、华腾教育、光音网络、正益移动、联邦化工、顶峰影业、树叶环保、合通科技、申昱环保、中道糖业、爱尚文化、白虹软件、国信同科、上海新世傲、苏州晶品、健来福、佳龙股份、祥路股份等多家企业因持股平台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就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应对策略 持股平台不得作为发行对象,新三板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主要可从两个方面论证发行对象不属于持股平台:

1、由发行对象出具不属于持股平台的承诺。值得注意的是,股转系统曾明确指出,仅有发行对象的承诺不足以论证其不属于持股平台。参考案例:佳龙股份(830882)。

2、描述发行对象的实际经营业务(可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业务合同等资料)。参考案例:健来福(833593)。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基本规则 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应对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专门说明。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清大天达、健来福、伏泰科技、源培生物、利雅得、佳龙股份等企业因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核查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应对策略     1、如果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或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这些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已经登记、备案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查询)

2、如果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或公司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应阐述发行对象或现有股东不属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理由。参考案例:佳龙股份(830882)。

3、比较极端的情形是,有些公司现有股东众多,对于某一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办券商及律师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发表明确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从该股东取得股票的方式、持股的数量等方面论证该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影响。参考案例:利雅得(430542)。不过,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无法发表明确意见的情况。

六、股权代持

基本规则 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上海君屹、正发股份、长江材料、搜才人力、锐新昌、正益移动、宜诺股份、熊猫乳业、永信科技、科威环保、鸿翼软件、信谊包装、合通科技、仁新科技、中道糖业等多家企业因股权代持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应对策略     一般是通过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来说明不存在股权代持。

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本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远古信息等企业因募集资金提前使用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说明。

应对策略     核查募集资金是否从银行账号转出,论证公司是否提前使用了募集资金。参考案例:远古信息(831062)
备注     2016年8月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

八、对赌条款

基本规则 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对《股份认购合同》中的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欧耐尔、大唐融合、创显科教、东和设备等企业因对赌条款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应对策略 1、从订立该条款的流程、该条款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等方面论证对赌条款具有合法合规性。参考案例:大唐融合(833035)。

2、由合同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修改或删除《股份认购合同》中的对赌条款。参考案例:欧耐尔(834336)。

备注 2016年8月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股份认购合同》中的对赌条款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强化相关条款的信息披露。

九、发行对象缴款的时间

基本规则 发行对象应当按照《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的缴款期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提前缴款(早于认购公告确定的缴款期)或迟延缴款(晚于认购公告确定的缴款期)均不符合要求。
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2016年1-7月,华绿生物、欧耐尔、神玥软件、盈谷股份、恒福股份、上方传媒、巴鲁特、宜诺股份、斯福泰克等多家企业因发行对象缴款时间问题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是:部分发行对象的缴款时间不符合认购公告确定的缴款时间,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应对策略     承认程序上存在瑕疵,说明提前缴款或迟延缴款的原因,分析提前缴款或迟延缴款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而论证该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参考案例:华绿生物(832838)、斯福泰克(4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