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

在日常 工作中,经常会有客户向我们咨询有关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各种问题:必须设独立董事吗?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吗?公务员可以兼任董监高吗?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吗?董事、高管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监事吗……为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专门作了以下整理,以供挂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参考。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 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处分。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3条。
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1条。
10、特别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答:并无强制性规定,只不过大部分挂牌公司董事人数是奇数。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取决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15条。
答: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答: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便可认为属于股东代表监事。
答: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因为监事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董事、高管的行为。
答: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但由董事、高管的近亲属担任监事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答: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8条。
答:创新层挂牌公司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第9条。
6、问:担任董事会秘书必须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吗?
答: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担任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目前无须取得资格证书。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7、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吗?
8、问:高管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吗?
答:挂牌公司应具有人员独立性,挂牌公司的高管不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