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 以恒法评|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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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恒法评|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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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本规定,也就是说本规定在出台前,经过多方博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是有诸多不同意见与分歧,但既然出台,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解读:传统民商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益有三难,曰: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其中执行难是最伤筋动骨的,执行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业界也有“打赢一个官司不难,难的是执行到位”的说法。于法治而言,得不到保障的司法很难谈得上公正。实行诉讼保全实际上是在上游保障当事人权益,是最为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解读:财产保全申请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交申请书,本条具体明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其中(四)与(五)明确了被保全的财产及以何种方式作担保。

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解读:本条是对于仲裁过程中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司法的进步,尤其是对于劳动仲裁。但在具体美中不足的是没有规定人民法院那个部门做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是审判部门亦或是执行部门,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可能又会引发争议。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解读:本条明确财产保全有两类: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另外,对于财产保全实施明确相关部门的职权: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限定。其中区分了紧急情况和非紧急情况,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一种细化。本条还强调了需要提供担保的裁定时间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以需要提供担保的为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解读: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如何提供担保的一种细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数额如何,各地法院的做法千差万别、莫衷一是。本条明确了担保的具体数额,即除了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一般不超过30%,有效地破除担保难的情况。至于第(五)款的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保全,又涉及到一个估值问题。

第六条、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针对第五条的例外情形,即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提供全额担保,且允许交易变现,除非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

第七条、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财产或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保全担保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解读:本条明确了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有两种方式:财产担保及保证担保,并列明了具体的操作方式。其中,还列明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提供的相关文件,与《公司法》规定如出一辙。

第八条、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解读:本条为人民法院接受保险公司的保单提供法律支持。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解读:本条为无需提供担保的三种情形,此处的担保应理解为诉讼当中的保全,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担保。而本条第2款是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情形的概括,《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亦有相关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相关人员申请财产保全应对被保全的财产明确化、具体化。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例外情况可以酌情处理,法官可发挥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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