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合理的岗位调动,公司解除合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李某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首先,双方对调岗有无约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从这项规定来看,因为李某所在的注塑车间人满为患,而装配车间人员紧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确因经营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是有权给李某调岗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法意应当是公司在有意调岗时再来与员工进行协商,而劳动合同签订时,调岗的原因、事实均未发生,劳动合同的约定能够规避调岗时的协商程序吗?我们认为调岗的原因及岗位性质、即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衡量调岗合法性的关键所在。本案中,
其次,调岗是否合理。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李某的工作能力及公司的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在注塑车间是一名操作工,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而拟调入的装配车间也是操作工,从事的仍然是简单的手工劳动,李某的工作能力并不影响公司和李某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也确实因为经营需要,如果结论是公司不得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那么公司因装配车间人员紧缺,将不得不招入人员填充装配车间,而注塑车间由于业务量不足,又使得人员闲置,这样就会出现人力资源浪费,降低公司经济效益,进而影响公司全部员工的利益。所以,公司对李某的岗位进行调动,不但合理,而且是一件对公司,对全体员工,甚至是对经济社会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最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李某不服从工作调动,但每天还是照常打卡上班,到了注塑车间,因公司未安排其工作,只能无所事事,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以李某旷工而做出处分,因为李某打卡上班了。那么李某是否构成怠工,李某可能会振振有词:公司不安排工作,我当然无事可做,不属于怠工!那么公司是否真的没有安排李某的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公司明确通知李某到装配车间去报到,公司给李某安排了装配车间的工作。前述已经充分讨论,公司调整李某工作岗位,安排李某到装配车间工作,不但合理,而且有积极的意义,那么李某不去装配车间工作,当然构成怠工。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数日而认定情节严重来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悖,于理相合,当属合法解除。
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来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规定。这样,用人单位一旦进行生产经营调整或者受到外部经济形势的影响而需要进行岗位间人员流动时,或者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有更适合的工作岗位而需要进行岗位调动时,就有了合同依据。
二、调岗需要合理。这里说的合理,有两层意思,一是调岗要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也可以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二是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是劳动者胜任的,或者经过简单培训后可以胜任。
三、要书面向劳动者说明调岗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不服从调岗安排的法律后果。
做到以上三点,企业进行合理的岗位调动就有了保障,劳动者若拒不服从岗位调动,用人单位就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得用人单位在自主用工上做到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