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 以恒动态|孙宏涛教授就上海金融法院首案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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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恒动态|孙宏涛教授就上海金融法院首案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1月25日

 

2019年1月22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宏涛教授就备受关注的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的首案,即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违约一案接受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栏目组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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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孙宏涛教授就原告主张的合法性,被告免责抗辩是否有依据,被告正确的处理方法和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了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弘高中太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履约的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据此可行使提前购回权,被告弘高中太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主张的因其他诉讼导致股份冻结而不能履约的事由不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排除弘高中太恶意违约的前提下,当其确因其他诉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协议推后履行期限,如协商不成,“情势变更”制度存在一定的适用余地,但其侥幸拖延的行为是不明智的,将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化。在本案的判决中,看似涉及质押式回购业务等金融商业知识,但案件本质上来说是合同问题,即合同的成立、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责事由等内容,因而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似复杂的金融案件,在抽丝剥茧的分析后,适用的法律往往并不复杂,金融法院的成立的目的也正是以一种专业化的处理方式,将案件化繁为简,定纷止争,为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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