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 以恒动态|以恒曾大鹏教授受上海律协邀请参与“股权让与担保及相关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3664
post-template-default,single,single-post,postid-3664,single-format-standard,ajax_fade,page_not_loaded,smooth_scroll,

以恒动态|以恒曾大鹏教授受上海律协邀请参与“股权让与担保及相关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2020年10月25日,“民法典与并购重组”系列活动之“股权让与担保及相关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顺利举行。来自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学者以及民商法相关领域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共二十余位嘉宾齐聚一堂,就股权让与担保在理论与实务中涉及的问题展开热烈研讨。

图丨曾大鹏教授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第一单元首先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大鹏教授进行开场,其就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进行了题为《股权让与的内外部效力解释》的发言。曾教授首先分享了选题的背景,他指出,《九民纪要》对让与担保有类似的规定但不明确,直到民法典有相应规定出台,才有可能存在让与担保的解释空间。

就解释论的前提来说:

一、 股权让与担保签订的合同是债权,若在担保物权框架下制定便是物权,但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不存在于民商法概念体系中,这是解释论前提中的第一个困境。

二、 股权让与担保若要产生担保的效力需要公示,其不同于股权质押的登记,而只能借助于公司法上的股东变更登记,则产生的解释论难题是公司法中的股东身份变更登记能否等同于物权法上担保物权的创设。

三、 股权让与担保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发生物权效力。

从内部关系上说:

合同法意义上,股权让与担保的让与标志就是登记;公司法意义上,变更登记后受让人不享有成员权,但有配合转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

从外部关系上说:

 涉及第三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以及公司债 权人能否起诉名义股东等问题。

图丨曾大鹏教授与各位专家、学者合照

此次研讨会为理论界的学者和实务届专家搭建了交流股权让与担保相关问题的桥梁,为其他学者和专家研究让与担保议题提供了新视角,也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