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恒业绩|“华晨债”违约,投资人怎么办?

本所证券、债券律师团队介绍:
近日,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代理部分因华晨债券违约而受损的投资者向华晨集团及相关责任者提起的债券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拥有高素质律师队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恒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程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也擅长于用法律武器为委托人争取公平正义。
此次代理华晨债券纠纷的律师团队是本所专注于公司和证券业务的专业化团队,团队成员均来自国内知名法学院,拥有扎实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本团队曾代理过多件金融诉讼案件,帮助多名投资者成功维权,对承办金融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团队负责人郑杰锋律师是本所的高级合伙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郑律师的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证券法,执业领域为金融争议解决、大型商事争议解决。对中国民商事审判程序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与实践,执业以来代理了近千件诉讼和仲裁案件。
团队主要成员李梦晴律师是本所的资深律师,李梦晴律师多年来深耕于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水平。本团队还有两名律师助理,均为法学硕士学历,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学,在公司证券、金融诉讼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和经验,能够为律师的工作提供良好的辅助。
华晨债权违约始末:
华晨汽车集团是隶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的重点国有企业,是中国汽车产业的主力军,旗下有“中华”、“金杯”、“华颂”三大自主品牌以及“华晨宝马”、“华晨雷诺”两大合资品牌,产品覆盖乘用车、商用车全领域。看似家大业大的华晨集团一直备受投资者的关注,大量投资者购买了其所发行的债券。据华晨集团2020年债券半年报显示,集团总负债1328.44亿元。而截至10月,华晨集团累计发行债券34只,存续债14只,存续债余额共162亿元。华晨集团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分别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7华汽01(143017)、17华汽05(145860)【招商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19华集01(155651)、19华晨02(151123)、19华晨04(151236)、19华晨05(151408)、 19华晨06(151595)、20华集01(163118)、20华晨01(166202))。
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一支10亿元的私募债“17华汽05”未能按期兑付,这是华晨集团的首次债券违约。华晨集团于10月26日的债券停牌公告中称因公司流动性紧张,资金面临较大困难,仍在努力筹集资金并与投资者协商解决。此后各大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评级不断下调。11月16日晚间,华晨集团公告已构成债务违约,合计金额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月20日晚,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直至2021年4月20日,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号),其中认定华晨集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 1.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 2.华晨集团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 3.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
■ 4.华晨集团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 5.华晨集团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合计拟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小安、池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阎秉哲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8万元罚款。
本所律师观点 :
华晨债的受损投资者众多且投资者们亏损金额巨大,那么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证监会对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那么要在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申辩后,才能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根据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第9点提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请求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便证监会还未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针对起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原告的确定。凡是在2020年11月20日仍持有或在2020年11月20日卖出2017-2020期间华晨发行的债券(无论是否到期)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向华晨集团和及其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索赔。
■2.被告的确定。除了上述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外,作为发行债券的中介机构可能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可以作为被告的有:债券发行人、债券增信人(担保人)、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债券发行人的董监高、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虽然可供起诉的被告众多,但在最终起诉的时候应该审慎选择被告,从后期执行的角度来说,被告越多,后期执行越有保障;但是过多的被告,尤其是自然人被告,文书送达会占用很多时间,再加上个别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会造成案件效率严重低下。
■3.诉讼请求的确定。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行人偿还本息并且赔偿债券持有人因受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对于发行人之外的被告,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管辖法院的确定。由于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案件,故债券持有人可以向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基于诉讼策略,考虑到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案件的旷日持久,也可以跳过华晨集团直接起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如此,以最有利于自身的原则选择相关法院。
■5.关于本息和赔偿的计算。债券持有人可以诉请发行人支付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债券持有人诉请赔偿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会在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所对应的债券发行利率或者债券估值,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