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 以恒动态|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发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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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恒动态|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发刊词

前情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法制的反思,通过对立法的增补、对金融监管模式的调整等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对我国现阶段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金融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后发展到2017、2018年大量P2P公司“暴雷”“跑路”;始于2015年的私募基金监管,让大量“不务正业”的私募管理人浮出水面;几千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市场,“雷声”此起彼伏;一向以稳妥著称的信托,也未能幸免;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更是2020年以来的“热点新闻”;还有银行理财、期货、保险、金融衍生品。。。不一一列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并存着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我国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

2011年,三大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保监会”“保监会”)纷纷设立了各自的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正式进入金融监管视野;

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履行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保密义务等法定义务;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加强金融体制改革。其中,在改革金融监管框架下,要求“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针对各类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2020年9月1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除了设立相关机构及制定法律法规以外,金融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相互配合,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每年十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评选”等都彰显了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2021年5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力争2025年,上海基本建成资产管理领域要素聚集度高、国际化水平强、生态体系较为完备的综合性、开放型资产管理中心,打造成为亚洲资产管理的重要枢纽,迈向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城市。国际金融城市定位的上海,必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之初就将“投资者保护”作为事业发展的终极目标追求,历经新三板证券市场业务、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服务、政府引导(产业)基金、互联网金融(P2P、众筹、支付、销售等)合规业务到刑事辩护(非吸、非法经营)、“獐子岛扇贝跑路”系列证券维权、“五洋债”系列债券维权、“原油宝”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人保护等,我们越发清晰我们的初心,我们要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这条路上走下去,而且要与有此方面志向的朋友们联合起来一起走下去!

此前与很多同仁交流,发现有以下二个问题:其一大量优秀的金融律师就职于“红圈所”,主要服务于金融机构,利益冲突的原因让他们不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领域大展拳脚;其二金融与法律的结合对于专业要求极高,没有专业储备很难真正给予金融消费者帮助,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在此发出倡议:建立跨所、跨专业、跨区域联盟,共同设立此平台致力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我们愿意:与金融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各高校及广大金融机构、投资者共同学习金融法律知识、宣传金融风险防范、探讨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
我们愿意:与不同事务所、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律师同行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研究典型案列,争取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让消费者有幸福感、获得感;
我们愿意:与不同的机构、组织、公司进行对接,在投诉、调解、诉讼、仲裁等过程中能够给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更便捷的服务。
我们一起携手共进,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倡议人: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沙剑  律师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