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恒业绩|以恒律师成功辩护集资诈骗罪,以低于法定刑定罪处罚!

案件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翁X先后担任“纳泓财富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产品部负责人、副总裁期间,明知公司采用诈骗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仍参与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翁X任职期间,非法募集资金36.5亿元,未兑付金额11亿元,被告人翁X取得税后工资奖金及佣金1000余万元。
承办律师办案思路
一、能否争取以最低起刑点建议量刑?
承办律师(沙剑、鲁非)发现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实施(2020年12月26日),原《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为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按照“从轻兼从旧”原则,可以争取降低三年,因此,承办律师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给检察院寄送《法律意见书》,充分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到《起诉书》量刑建议定为7年。
二、被告人翁X是否构成从犯?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翁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承办律师通过反复研究卷宗、会见被告人,认为:其并未担任过副总裁职务,同时在本案中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高管,没有相应决策权,不决定涉案资金的去向,也没有占有并使用非法集资款项,应认定为从犯。
最终结果
法院通过二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翁X先后担任“纳泓财富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产品部负责人、运营结算中心负责人(不认定副总裁职务),其在任运营结算中心负责人期间,虽然分管财务部、运营部等多个部门,但考虑到任职时间较短,采纳辩护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翁X有期徒刑六年。(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字2004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