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恒业绩|“12宁上陵”违约,投资者如何维权?

一、“12宁上陵”违约始末
2012年,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公开交易(上交所:债券简称“12宁上陵”,债券代码122541;银行间:债券简称“12宁夏上陵债”,债券代码1280321)发行“2012年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即“标的债券”“12宁上陵”),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6年期固定利率,兑付日为2018年10月16日,初始票面利率为7.4%,第三年末上调票面利率为8.4%。
2018年10月,发行人召开说明会称:“12宁上陵”已违约,不能如期兑付本息。
至今,“12宁上陵”的发行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有投资人本息尚未得到全部兑付。
二、“12宁上陵”做错了什么?——有部分中介机构可能存在不合规行为。
有机构对抵押资产估值严重虚高
“12宁上陵”中有中介机构将债券的抵押资产做出超十亿的估值。然而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1月披露的发行人资产预估数据,该抵押资产总市场估值仅为5亿余元,在清算状态下,该估值还需进一步下调。该抵押资产估值偏离市场水平,当初估值可能虚高。
有机构在市场获悉违约事实后才调低信用评级
“12宁上陵”中有评级机构直到市场获悉违约事实后,方才大幅调低债券信用等级。
有机构可能未实际履行承诺且未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12宁上陵”中有机构可能未能为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未及时提示风险。
三、以恒律师已接受部分投资人委托向法院起诉
针对前述其中的部分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不合规行为,以恒律师已接受部分投资人委托向法院提前诉讼。
某市金融法院经数次沟通,仍立案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之规定:“虚假陈述案件中,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的,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由于“12宁上陵”的发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未将其作为被告,而部分中介机构可能成为本案被告。鉴于本案有被告在某市某区,依据上述规定,该市金融法院应有管辖权。然而经过多次现场立案、电话沟通,书面致情况说明函,均无法说服该市金融法院立案。以恒律师曾向对应高院致函说明情况,但也无济于事。
发行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以恒律师转而重新准备材料,向发行地(亦有被告注册地在该发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法院出具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在此次立案过程中,以恒律师亦曾向该法院书面阐明应予受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一级法院维持原裁定
无奈之下,以恒律师只得依程序上诉至上一级法院,结果是裁定维持,然其理由难令人信服。
北京金融法院最终受理案件
基于多名被告中有注册地在北京的,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同意立案,此时距离第一次向法院立案已逾一年。
至此,“12宁上陵”针对个别机构的追责,走出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