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 以恒业绩-P2P公司创始人获判缓刑、高管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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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恒业绩-P2P公司创始人获判缓刑、高管不予起诉!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被告人郁X设立上海X金融信息有限公司(P2P公司),被不起诉人王XX也进入公司担任高管,2017年9月,被告人郁X将上海X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转让他人,但仍留在公司担任顾问,并委托他人开发“XX金服”投资平台;被不起诉人王XX也继续留在公司担任高管。

2017年9月底,公司通过业务员推销、口口相传、发放广告等方式,以委托理财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对外宣传,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达1.8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500余万元。

承办律师办案思路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何时算起?

2015年7月,被告人郁X设立上海X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已经开始进行吸收资金,但是当时国家鼓励金融创新,试点P2P普惠金融模式,上海X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还是区内金融办备案企业,被告人郁X、被不起诉人王XX均系高学历金融人才,无犯罪之故意,同时意识到仅仅收取居间费用根本无法运营公司,于是2017年9月决定出售公司。

沙剑律师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交流意见,检察机关最终接受辩护律师意见,从2019年9月(出售公司后)才开始计算犯罪时间及金额。

二、确认犯罪是否一定需要判处实刑?

上海X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老板“跑路”后,出现兑付危机,被告人郁X就来寻求律师帮助(沙剑律师此前曾是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转让后不再担任),沙剑律师仔细分析后确定了辩护思路,帮助被告人郁X争取到了自首、从犯、初犯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从公安侦查阶段就采取了取保候审,同时劝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以弥补投资受害者损失,最终获得缓刑。

律师建议

一、金融领域犯罪具有隐蔽性,需要做好预防工作。

金融行业处于鄙视链的顶端,从业人员大多受过高等教育,但是对于金融犯罪却是知之甚少,一知半解,主要原因在于金融行为的隐蔽性,不知不觉就在从事犯罪活动,尤其是金融创新领域,新产品、新模式往往就是在踩法律的红线,比如私募基金公开募集、股权众筹等等,需要专业金融律师对新产品、新模式合规合法性进行论证,确保安全。

二、一旦涉嫌犯罪,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实事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基于金融的专业性及语言表达的精准性,同样一个意思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也就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请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最好是在公安机关找你之前。